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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连发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获刑酒后驾车连发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法治日报 2020-12-21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傅曼丽 俞旦 2019年一天晚上,浙江省余姚市的李某喝了一斤杨梅烧酒后,驾驶汽车与小区内停放的3辆车发生碰撞未予理睬,继续驾车驶出小区,在某路口处与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又与旁边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随后,李某驾驶的汽车又与另一小轿车发生碰撞,而李某在倒车过程中又将倒地的鲁某及其电动自行车压到车底下,造成鲁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不承认是自己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也不予配合并言语威胁。民警对李某进行强制血样提取,发现其血液中乙醇成分高达2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后,余姚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余姚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承办检察官的公诉意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承办检察官表示,李某严重醉酒后驾车,在小区内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后仍继续驾驶车辆,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第二起事故发生于闹市区,为车辆、人流较为集中的街道路口,李某酒后驾车先后与电动自行车及轿车发生碰撞,又倒车将电动自行车及驾驶员压于车下并拖行一段距离,其行为已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事实上也造成了1人受伤及多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责任编辑:金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