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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 服务不好可诉请减免
来自江苏句容的李明(化名)于2016年在当地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工作原因,李明一直将该房屋闲置,自己身居别处。 之后的几年里,小区物业多次向其催收物业费,但李明总以没有入住、小区环境差、物业服务不到位、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等理由拒绝支付。多次催收无果,物业公司将李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交房时,李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约定,在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入住或不使用的空置物业,应当事先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收取空置物业公共性服务管理费用。 本案法官说,李明虽然未实际入住,但不代表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至于李明自家院内长杂草,系其自行未修理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即使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亦属于履行瑕疵,不能排除交费义务。因此,李明不能以未入住、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无独有偶,2016年,湖南茶陵县居民李某、彭某、钟某等6人入住县城某小区,并与小区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然而入住后越过越不舒心,小区里垃圾成堆,保安是3名退休人员,且均无上岗证和健康证。 不仅如此,小区物业公司还未经业主同意承接外墙的广告,造成李某等5名业主的墙体受损。加上小区与附近一家幼儿园共用出入口,导致高峰期道路经常堵塞。 协商无果后,小区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投票将该物业公司解聘。其间,李某等6人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拒绝支付物业费。为此,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等6人支付欠交的13个月物业费及违约金。 最终,法院以物业公司没有很好地尽到物业管理及服务职责,但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判决李某等人酌情支付物业费欠费的一半,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包华指出,物业服务费是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护所归集的费用。房屋专有部位不使用,但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仍需要维护,成本仍将发生,因此物业服务费用仍需要支付。 北京联合大学教授李凌解释说,物业服务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如果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认为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业主有权要求服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如果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相符,只是未达到业主期望,则服务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包华说。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案例发现,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当业主提供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法院工作人员经现场勘察,发现物业服务存在诸多问题,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时,法院一般会支持业主减少支付物业费的请求。 上述司法解释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