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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市场经济行为的各类行政处罚中,最为社会各界诟病的就是“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为此,《指导意见》特意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的原则”中,增加了“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以稳定市场预期。

旧版《指导意见》曾经对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内容作出新的规定。同时,今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对旧版《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对外经贸大学副校长王敬波教授认为,《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要求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处罚公道,不徇私情,不因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分别对待歧视执法。处罚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延伸,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过罚相当”,即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此外还要特别注意对“过”的准确把握,“过”不仅仅是违法行为人造成的可见损失,还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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