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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对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应该秉持的公平公正原则,《指导意见》并非只是大而化之,而是用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来保障。这其中引起业内最多关注的就是,《指导意见》针对个案中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增加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调整适用的规定,以最大程度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

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聚焦当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是规定了制定主体的职责权限。明确了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不同于旧版《指导意见》,此次《指导意见》将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由省级局扩大到地市级局。新增县级局可以对裁量权基准进行合理细化量化的规定。

二是要求原则上不重复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指导意见》规定,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三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以及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通过上述规定,推动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指导意见》还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同时,明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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