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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评估避免滥用


今年8月,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陕西督查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一些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影响了小微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

其中“天价芹菜罚款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案被媒体曝光后迅速引起社会各界激烈争议。业内专家认为,该案背后的实际问题是如何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问题,也是如何让立法、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深层法律问题。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指导意见》修订重点是,对与旧版《指导意见》中与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作出修改。

具体包括: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作出修订。增加了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减少了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对其中多项情形作出修正,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确保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增加了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同时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列为不予处罚情形,体现宽严相济。增加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

更为重要的是,《指导意见》明确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在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前,应当严格进行评估,避免裁量权滥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认为,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首违不罚”的免罚制度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秉承“以人为本”理念,通过严肃认真的执行和坚持不懈的理论研究和创新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对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首违不罚”作为一种与“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相关联的行政处罚制度,对于行政处罚的执法适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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