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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慈善组织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针对规范慈善组织运行问题,《条例》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履行内部治理、慈善募捐与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项目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10项义务,从而提高慈善组织的规范度和公信力。 为解决目前重庆对慈善组织规范监管不足的问题,《条例》构建了全方位的监管格局,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民政、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以及慈善信托备案的监督管理,并重点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事项。为增强监督针对性,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慈善组织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审计。 此外,《条例》将慈善领域纳入社会信用管理范畴,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慈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建立信用制度,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加强各部门的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 重庆市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类延村表示,慈善事业与信用建设的有机统一,丰富了慈善事业发展的保障维度,通过增强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进而推动慈善事业的规模发展,形成自觉参与慈善活动和开展慈善事业的社会氛围。 在支持慈善组织发展方面,《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组织,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公益创投、项目指导、购买服务、简化办事流程等方式,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发展。同时,《条例》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采取协议委托、公益招投标、联合劝募、公益创投等方式与有服务专长的组织开展合作,提高款物的募集能力和使用效益。 上一篇规范慈善活动载体形式下一篇强化慈善事业发展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