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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慈善活动载体形式


《条例》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创新活动载体,开展网络慈善活动,同时明确了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募捐时的平台要求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该规定切合现代信息社会的生活方式,符合新技术运用场景领域拓展的趋势,无疑会提升慈善信息在公众群体中投放的准确性和便捷性,有利于扩展慈善活动的辐射面和影响力。”类延村表示。

《条例》规范了个人求助方面的规定,弥补了法律在此方面的空白,对个人求助的条件进行了限定。同时,为压缩虚假个人求助的生存空间,《条例》明确各方责任,规定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应当对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有核实、风险防范提示、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

为补齐应急慈善这一慈善形式在协调统筹、信息公开、物资畅通等方面的短板,《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慈善资源,提供需求信息,畅通捐赠物资收储、调配、通关、运输、发放的便捷通道,引导各类慈善力量开展慈善活动,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需求信息,依法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慈善募捐活动,及时公开慈善捐赠款物的募捐、接受和使用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序地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慈善活动。

“在现代应急管理活动中,慈善组织参与的立法赋权是应急管理社会参与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应急处置体系,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类延村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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