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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收购水产品,他们栽了


  在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某等2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张某某等10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在禁渔期或者在洞庭湖新墙河水域等禁渔区,多次采取电击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明知张某某等人的渔获物系其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仍予以收购,后卖给朱某某(重庆鱼贩)等人。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收购后运输至重庆贩卖获利。其中,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其非法捕捞采取的方式是“地笼网”和丝网的方式,相比于其他电鱼等非法捕捞方式,社会危害性较小;非法获利已全部退赔,希望从轻处罚。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张某某等10人在天然水域使用电力方法、“地笼网”“迷魂阵”捕捞水产品,渔业生态修复补偿费用共计59379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在禁渔期或者在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吴某某等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多次向非法捕捞人员收购并加价出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等的行为,被告人朱某某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10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等10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缓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以及作案工具。此外,非法捕捞水产品的10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赔偿责任593796元,收购者与捕捞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不予以抵扣;承担专家鉴定费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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