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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审查的基本方法


  在口供审查的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口供审查的基本方法变得更加明朗,常用的两大基本方法为纵向的系统比对法和横向的供证印证法。

  1.纵向:口供系统比对法。口供系统比对法,即对口供本身进行全面、系统比对的方法。其在确保合法性的基础上,着重审查全部口供的内容,分类提炼出反映定罪、量刑、辩解的内容及尚待查证的问题或线索等,为供证比对奠定基础。

  一是全面审查。首先,审查口供及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是否已全部移送,包括无罪辩解、同步讯问录像、抓捕或辨认录像等。其次,审查口供合法性,确定是否存在需排除的非法证据或需补正的瑕疵证据。最后,审查据以定案的口供是否均已经庭审举证质证。

  二是系统审查。一方面,审查单次口供的准确性,即是否已全部如实记录在案。通常需将口供与同步讯问录像、抓捕录像等与口供形成过程密切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比对,确保口供的关键内容无遗漏或记录偏差。另一方面,审查历次口供的稳定性,即口供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内容是相互补充还是矛盾,矛盾的供述产生的时间、理由等。此时,要将庭前审查与庭审审查相结合。庭前审查在于发现矛盾之处,庭审审查在于听取被告人对口供变化的解释及控辩双方意见,需当庭讯问或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核实、查证。

  2.横向:供证印证法。供证印证法,即将口供与其他证据印证的方法,核心在于考察口供与其他证据反映信息的交叉或关联度。

  一是侧重审查法。不同种类的证据在用于补强口供时,证明力也不同。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较客观,在补强口供时证明力相对较高。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强,尤其是非目击证人转述被告人自称的犯罪情况时,其补强作用应谨慎衡量,不能轻易得出口供真实性较强的结论。

  二是逐类印证审查法。即将口供系统比对中提炼出的案件事实的各个方面与其他证据逐类印证。在供证一致时,如其他证据为客观证据,一般可纳入采信的范畴;如其他证据为言辞证据,则还需进行全面印证。在供证矛盾时,应梳理全部证据,核实或补充证据。首先要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比如是否存在合理记忆偏差,其他证据是否合法取得等。其次要判断是否有需进一步查证的事实或线索,需注意的是,有些需再查证的事实或线索,如作案动机、工具来源或特征等,本身虽不能单独证明犯罪事实,但却可通过细节信息的独特性或由此搜集到的其他证据来补强或证明,故也应调查核实。最后再结合证据、控辩意见及补充查证情况,判断矛盾是否得以解释,供证是否足以印证。

  三是“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区分法。“先证后供”与“先供后证”指的是口供和取证的先后顺序。“先供后证”时,口供可能会引导证据的收集,可能形成片面或虚假印证,此时要关注是否有跳出口供而收集的其他证据,及依据口供而收集的证据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矛盾。如根据口供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其他客观证据,则能实现供证一致。在“先证后供”时,口供可能会被其他证据干扰,此时要关注口供中是否有能反映亲历性的细节,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线索。在不能排除口供受到其他因素干扰时,如被告人先接触了相关证据或与同案犯对质后口供发生变化的,采信时要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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