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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1.稳定口供中的异常性审查。异常性审查即甄别被告人精神状态是否异常,以及是否影响口供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需要借助鉴定意见,结合被告人神情、表达的具体状态、回答问题的逻辑性以及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生活阅历来综合评判。如通过庭前阅卷发现被告人的口供不符合正常人的表述,存在逻辑混乱等可疑点或从看守所、被告人亲属等处了解到被告人曾经或正在接受精神类疾病治疗时,应当更加重视庭审讯问及对口供的质证环节,当面检验被告人精神、表达和认知能力是否正常等。有些被告人本身患有精神疾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表现异常的,则需要结合精神疾病鉴定意见、询问鉴定人、查看侦查阶段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其有罪供述是否能够采信。

  2.翻供的审查。实践中,被告人翻供十分常见。对翻供的审查可以概括为“合理解释+供证印证”规则,应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一是审查翻供阶段。被告人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获取的证据信息也逐渐增多,还可能受到看守所内其他羁押人员等影响,心理发生变化,导致翻供。从逻辑来看,越是在诉讼后期翻供,翻供的可信度就越低,因为这并不符合无罪人员到案之初通常会竭力辩解的一般状态,更可能是一种信息或心理博弈的结果。尤其是二审阶段翻供,此时证据已经完全向被告人展示,探明了司法机关“底牌”的被告人更容易翻供来逃避罪责。

  二是审查翻供理由的合理性。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五花八门,但相对集中的说法,一种是称自己所作无罪辩解未被记录在案,另一种则是称遭受刑讯逼供。两种情形都可以通过当庭再次讯问,查看讯问录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方式来调查核实。

  三是审查翻供内容的真实性。不论翻供理由成立与否,关键在于审查翻供后的供述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符合常理。此时要充分运用庭审,通过被告人当庭供述、接受合议庭及控辩双方讯问,围绕证据、结合翻供进行质证等,进行审查判断。如翻供理由反复变化、不合常理,翻供内容与已有的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合理解释的,则翻供内容可信度较低。如翻供提及的理由或内容还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庭外再行调查核实。有些已难以查证的辩解,则需借助情理、逻辑和经验法则来判断。

  口供审查是一个基础、重要而又复杂的过程,不仅涉及口供获取合法性、证明力问题,而且涉及印证、补强规则的运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口供审查规则的总结与运用对刑事审判、预防冤错案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只有严格审查口供,才能准确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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