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认定问题。由于不同文体活动性质不同,认定一般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亦不相同。有些文体活动需要组织者详细明确地告知参加者各种风险;有些活动按照日常经验则不需要组织者告知参加者风险,因为这些活动的固有危险已为一般人所知晓,更为参加者所熟知。比如参加马拉松活动,正常跑步过程中的晒伤、膝关节损伤、碰撞等运动伤害风险是不需要组织者特别告知的。但是固有风险之外的意外损害,如天气异常变化情况,就应当明确告知参加者。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文体活动性质不同进行区别对待,并且综合考量在整个运动过程中,组织者是否采取了足够妥当的安全防护措施、设计了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损害发生后是否及时采取了合理救济措施等,来准确判断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关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应当承担的“合理”或“相当”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根据教师教学、地区与学校间差异、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具体环境与运动情境等因素具体分析。
2.关于类推适用于现场观众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均应实质性参与相关文体活动,但如果我们从运动员视角转至观众视角来分析,将观众作为文体活动的参加主体,体育活动的观看者实际更像是在参加一项观赏体育运动的文化活动,那么该项活动就存在观众能够预见的体育运动员可能给现场观众造成伤害的风险,比如场外观众被足球场内飞出的足球砸伤等。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符合自甘风险规则的内在逻辑,可以适用此规则。但是,此种情形下,不能将其他观众视为其他参加者类推适用该规则,比如观众之间发生冲突斗殴造成的伤害,当然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