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支持集体诉讼公益诉讼在职业打假人蔺先生看来,作为粉丝数量众多的头部主播或头部网红,他们从事直播带货时,辐射范围广,一旦带货产品出现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更为严重,所以应该对所带货品承担更多相应责任,严格选品、认真测试。 “打假人将打假对准头部主播或网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直播带货新业态得以规范发展。打假索赔让商家的违法成本大于违法利润,也给消费者做了示范,让消费者有动力依法向违法商家索赔,进而让假冒伪劣无处遁形。”闫震认为。 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设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王海看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台,就是因为不法商家太多,而行政监管资源有限;如果要想遏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仅仅依靠政府职能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依靠社会共治,而打假人就像红绿灯上面的监控电子警察,让制假售假被惩罚变得不可避免。 受访者普遍认为,促进直播带货新业态健康发展,当前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落实现行法律和相关政策规范。 陈音江说,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本质上是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比较流行的方式有直播带货、打赏等。只不过商家由当初把商品摆放在实体店让消费者挑选的现场销售模式,演进为在网络上通过文字和图片介绍推荐商品的电商销售模式,再到如今通过网络直播实时互动方式推荐商品的直播营销模式。 “大部分直播平台带货主播有带货佣金和打赏双重收入,其中打赏占比较高。网络直播营销虽然具有娱乐、直观、交互和便捷等特点,但仍然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同样需要遵守有关电子商务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陈音江说。 近年来,除了立法机关颁布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系列法律之外,国家层面针对直播带货还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 如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带货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联合相关部门于2021年4月、2022年3月分别印发《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 在王海看来,直播平台必须遵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比如要求平台严格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不少于3年;比如要求直播带货主播或其公司先行赔偿等。 程科认为,规范直播带货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体系:需要明确网络直播营销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范围,区分不同的直播营销平台类型,根据平台是否参与运营、分佣,平台的控制力等因素,合理设置平台责任;协调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既有法律规范在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具体适用;加强市场监管、商务、网信等职能部门在网络直播营销监管过程中的沟通,实行信息共享,建立问题主播、问题平台的黑名单机制,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陈音江建议,应持续提升消费者投诉受理的便利化,必要时支持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对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发挥消费者对直播带货新业态的监督作用。 “对直播带货的问题,监管部门发现并及时查处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反而是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更容易在消费过程中发现,其中包括职业打假人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实际上也是对监管部门的一种支持,监管部门该查的查,该罚的罚,净化并规范直播带货新业态。”陈音江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