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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断链主动仗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敲响了该院打击电诈犯罪的“新年第一槌”。 该案中,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其名义在通州区平潮镇一电信营业厅办理了13个固定电话号码及宽带业务,并将上家送来的DAG语音网关和上述固定电话号码及宽带相连接,根据上家的指示插拔上述语音网关的电话线接口,使诈骗人员的来电虚假显示为上述申办的固定电话号码。诈骗人员利用李某某接入网络的固定电话号码进行电信诈骗,共致使9名被害人受骗,诈骗数额达117万余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环节,提出了明确禁止规定。 新法施行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迅速打击处理了一批涉诈嫌疑人,依法开出“罚单”,充分彰显了法律威严。 12月1日,新法施行首日,广东韶关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架设通信设备的嫌疑人黄某,并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出行政处罚。湖北襄阳公安机关对为电诈团伙“引流”的某网络公司和8名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辽宁沈阳公安机关处罚为电诈团伙提供微信账号的刘某,打响了当地反诈行政处罚“第一枪”。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活动,离不开金融、通信、互联网,他们利用这些技术和服务实施骗术、转移资金等,钻行业管理漏洞,采取各种包装手法逃避打击。因此,加强对这些行业领域的源头治理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和重点,也是难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各环节进行针对性制度设计,加强行业治理,压实企业社会责任。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特别是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在反诈工作中要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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