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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电商主体规范经营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是重要流量来源以及流量分发渠道,搜索结果排序是搜索引擎最核心的部分。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通过算法技术等手段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排名,以实现正面前置、负面后置的“负面内容压制”合同条款无效,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网络空间公共秩序。 在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周某在经营网上店铺过程中开展了“双12”限时免单活动,制定并公示了相关规则,原告张某在购买产品时参与了限时免单活动。张某在参与该次活动前向店铺客服咨询了免单的规则为付款优先者享受。但在张某付款时间在先的情况下,周某未按照规则给张某免单,张某认为周某构成违约,诉请周某退还其支付的货款。法院认定限时免单约定条件成立,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促销活动。 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剑指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现象,明确认定“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格式条款无效。 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这起案件裁判通过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健康,清朗消费环境。 在贺小荣看来,这些案件通过个案裁判明确价值导向,彰显了司法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诚信经营、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上一篇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下一篇 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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