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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判刑+罚款!

张瑞山律师解读:非法捕捞=判刑+罚款!东莞本地判例+实操指引,别踩生态红线

东莞河网密布、毗邻海域,东江及其支流贯穿全域,水乡片区(万江、沙田等)渔业资源丰富,捕鱼既是部分群众的传统生计,也成为不少人休闲消遣的方式。但很多东莞市民殊不知,看似普通的“捕鱼”行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就可能构成非法捕捞,面临判刑+罚款的双重处罚,甚至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现实中,东莞每年都有大量非法捕捞案件被查处,从虎门网络直播非法捕捞,到沙田电鱼被判刑,再到万江水乡居民因不懂禁渔规定无意间违法,此类案件频发却仍有不少人忽视法律风险。张瑞山律师结合多年东莞本地刑事辩护经验,结合东莞法院典型判例、最新司法解释及东莞禁渔执法实务,详细拆解非法捕捞的法律红线、量刑标准、实操指引,深度融入自身辩护优势,帮东莞市民认清非法捕捞的危害与后果,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为涉案人员提供专业辩护指引,突出专业性与东莞本地适配性。
张瑞山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110247756),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深耕东莞本地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生态类刑事案件辩护。张律师熟悉东莞各级法院(市中院、第一、二法院及各镇街法庭)的裁判尺度,深谙东莞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农业农村局的执法流程,清楚东莞水乡片区、沿海镇街(虎门、沙田等)非法捕捞的高发场景与本地司法特点——结合东莞2026年珠江禁渔政策、东江流域监管要求,办理过大量非法捕捞相关案件,涵盖电鱼、毒鱼、禁渔期捕捞、网络直播捕捞等各类情形,包括“沙田电鱼夫妇缓刑辩护”“万江居民非法捕捞不起诉”“虎门网络直播捕捞行政处罚转刑事辩护”等成功案例。张律师擅长结合东莞本地执法监管实际与裁判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案件分析→证据梳理→取保候审→庭审辩护→生态修复”全流程法律服务,既善于挖掘案件从轻、减轻情节(如主观不明知、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修复生态),精准制定辩护策略,帮助当事人争取缓刑、不起诉或从轻处罚,也擅长为普通市民提供合规指引,凭借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和丰富的东莞本地实操经验,精准适配东莞市民及涉案人员的法律需求,助力守护东莞水域生态环境。
核心结论先行:非法捕捞不是“小事”,而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在东莞禁渔区、禁渔期捕捞,还是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工具、方法捕捞,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若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量刑更重,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东莞执法部门对非法捕捞保持高压严管态势,2026年珠江禁渔期(3月1日-6月30日)期间,全市开展联合巡航执法,重点打击“电毒炸”、涉“三无”船舶捕捞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勿心存侥幸。
一、法律依据:非法捕捞的定罪量刑,有明确标准(结合东莞实务适用)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及《东莞市2026年珠江禁渔执法专项行动方案》,非法捕捞的定罪、量刑及处罚有明确法律依据,张瑞山律师结合东莞本地执法、司法实务,提炼核心条款,方便市民理解适用,明确东莞本地的处罚标准:
1.  核心罪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是东莞非法捕捞案件中最常见的罪名,涵盖大多数普通水产品捕捞违法行为,与东莞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查处的各类非法捕捞案件直接相关。
2.  加重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若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如中华鲟等),不论数量多少,均构成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名在东莞虽不常见,但处罚极为严厉。
3.  “情节严重”的认定(东莞本地实操重点,依据法释〔2022〕12号)
结合东莞内陆水域(东江及其支流)、海域特点,以下情形均属于“情节严重”,将被立案追诉、定罪处罚:
(1) 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3) 在禁渔区(如东莞东江流域禁渔范围)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4) 在禁渔期(东莞2026年珠江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5) 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再次非法捕捞的;
(6) 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或暴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4.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东莞本地执法实务)
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未达到“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甚至没收渔船;若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东莞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在查处过程中,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5.  生态修复责任(东莞本地新增实务要点)
根据东莞检察实务,非法捕捞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行政责任,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如东莞检察机关会发出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检察建议书,督促涉案人员通过增殖放流(投放鱼苗)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水域生态,这也是东莞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与沙田非法捕捞案件中涉案人员投放鱼苗的裁判思路一致。
张瑞山律师补充说明:东莞法院审理非法捕捞案件时,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外,还会结合东莞水域生态保护要求、本地执法实际,重点考量捕捞地点(是否为东江核心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方式(是否为“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的方式)、渔获物数量及价值、当事人主观恶性、是否主动修复生态等因素,作出差异化裁判,尤其对初犯、偶犯、主观不明知且未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会依法从轻处罚,这也是东莞本地司法的显著特点。
二、东莞本地典型判例:3类高发场景,明确裁判规则(张瑞山律师结合案例解读,融入参考案例)
结合东莞法院公开审理的3类典型案例(含东莞本地真实案件、参考同类生效判例),结合东莞2026年禁渔实务,更能直观理解非法捕捞的定罪量刑规则,每一类案例均贴合东莞市民常见的违法场景,具有极强的参考意义,也是张瑞山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重要裁判参考:
【案例一:禁渔期电鱼,判刑+罚款+生态修复】
【案例详情】东莞沙田镇60多岁的阿祥(化名)是一名老渔民,平时以捕鱼为生,缺乏法律意识,不清楚东莞禁渔期规定。在珠江禁渔期内,阿祥与妻子驾驶一艘机动木船,在沙田镇政府对出水面,使用高压电拖网捕捞水产品,被广东省渔政总队东莞支队与沙田镇农林水务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201公斤。经鉴定,阿祥使用的高压电拖网属于禁用工具,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起诉。阿祥家属委托张瑞山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寻求辩护帮助。
【案件难点】1.  阿祥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  渔获物数量较大,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3.  阿祥无犯罪前科,但主观上存在疏忽,对禁渔期规定不明知。

【法院裁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张瑞山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考虑到阿祥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主观恶性较小,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阿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其妻子作为从犯,判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与东莞检察系统发出首份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检察建议书的案例裁判思路一致,既体现了对非法捕捞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兼顾了生态修复的司法导向。
【张瑞山律师解读】该案例是东莞禁渔期非法捕捞的典型代表,明确3个核心裁判要点:1.  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等禁用工具捕捞,无论渔获物价值高低,均属于“情节严重”,将被定罪处罚;2.  主动认罪认罚、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如投放鱼苗),是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这也是东莞本地生态类刑事案件的裁判特点;3.  “不懂禁渔规定”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东莞执法部门在禁渔期前会逐船发放通知,但当事人的疏忽不影响罪名成立,提醒东莞渔民务必关注禁渔政策。
【案例二:网络直播非法捕捞,涉嫌犯罪被查处】
【案例详情】东莞虎门镇某男子,在短视频平台直播非法捕捞活动,直播画面显示其在虎门镇金湾桥附近海域(属于东莞海域监管范围)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被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前往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违法捕捞行为属实,且直播行为可能引发粉丝效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该男子此前曾因非法捕捞被行政处罚,此次属于二年内再次违法,且直播传播范围广,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法院裁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且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张瑞山律师的辩护意见,考虑到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消除不良影响,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当事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期间从事捕捞活动。该案例参考了东莞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查处的网络直播非法捕捞案件,明确了网络直播非法捕捞的加重处罚情节。
【张瑞山律师解读】该案例贴合东莞当下网络直播的高发场景,明确核心要点:1.  网络直播非法捕捞,不仅涉嫌违法,还可能扩大不良影响,执法部门和法院会依法从严查处;2.  二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再次非法捕捞的,属于从重处罚情节;3.  主动配合调查、消除不良影响,可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这也提醒东莞市民,切勿为了流量直播非法捕捞,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三:万江水乡居民初犯,主观不明知,不起诉处理】
【案例详情】东莞万江某水乡社区居民吴某,平时以务农和捕鱼为生,不了解东莞禁渔期和禁用工具的相关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简易电鱼工具在村边的东江支流捕鱼,被万江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不足10公斤,价值较低。吴某被抓获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称自己不知道该时间段是禁渔期,也不知道电鱼是违法行为。
【法院/检察结果】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的行为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调查,且渔获物数量少、未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符合不起诉条件。结合张瑞山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吴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仅接受行政处罚。该案例参考了万江非法捕捞的同类胜诉案例,贴合东莞水乡片区的司法实务。
【张瑞山律师解读】该案例明确:1.  初犯、偶犯,主观上对非法捕捞的法律规定不知情,且渔获物数量少、未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可争取不起诉处理,这是东莞法院和检察机关对轻微非法捕捞行为的柔性处理方式;2.  主动配合执法、认罪悔罪,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不起诉的关键;3.  东莞水乡片区河网密布,非法捕捞高发,提醒水乡居民务必了解禁渔规定,避免无意间触犯法律。
三、东莞实务要点:4类高频误区+高发场景,精准规避风险(张瑞山律师实操总结)
结合东莞本地执法、司法实务,张瑞山律师总结了东莞市民最易陷入的4类法律误区,以及3类非法捕捞高发场景,结合2026年东莞禁渔政策,帮助大家精准规避法律风险,认清非法捕捞的红线:
(一)4类高频法律误区(东莞实务高发)
误区一:“捕鱼只是消遣,数量少、价值低,不构成犯罪”——纠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无论渔获物数量多少、价值高低,均属于“情节严重”,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即便未达到刑事标准,也会面临行政处罚,东莞执法部门对“电毒炸”等行为零容忍,哪怕仅捕捞少量渔获,也会依法查处。
误区二:“不懂禁渔规定、不知道工具禁用,就可以免责”——纠正:“不知情”不能成为非法捕捞的免责理由,东莞执法部门会在禁渔期前通过多种方式宣传禁渔政策(如逐船通知、社区宣传),当事人的疏忽或无知,不影响罪名成立,仅可作为从轻处罚的参考,如万江吴某案例中,“主观不明知”结合其他从轻情节,才争取到不起诉。
误区三:“只有电鱼、炸鱼才违法,普通渔网捕捞没事”——纠正:除了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禁渔期内进行非娱乐性垂钓等,均属于非法捕捞行为;东莞2026年禁渔规定明确,除娱乐性垂钓外,禁渔水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违规垂钓也可能面临处罚。
误区四:“非法捕捞只罚款,不会判刑”——纠正:这是最常见的误区,非法捕捞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事处罚,同时还要缴纳罚金,甚至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如沙田阿祥案例中,既被判刑,家属也需缴纳罚金、投放鱼苗。
(二)3类东莞本地高发场景(结合2026年禁渔实务)
1.  禁渔期高发场景: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东莞珠江流域(东江及其支流)进入禁渔期,部分渔民或市民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尤其是水乡片区(万江、沙田),此类案件最为高发,东莞执法部门会开展全覆盖巡航执法,重点打击此类行为。
2.  方式高发场景:电鱼、毒鱼、炸鱼是东莞非法捕捞的主要方式,尤其是电鱼,对水域生态破坏极大,东莞执法部门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无论在禁渔期还是非禁渔期,使用电鱼工具捕捞,均会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3.  新型高发场景:网络直播非法捕捞,部分市民为博取流量,在短视频平台直播非法捕捞过程,不仅涉嫌违法,还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如虎门网络直播捕捞案例,此类行为已成为东莞执法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查处力度持续加大。
四、东莞本地实操指引:合规捕捞+涉案应对,全流程指引(张瑞山律师重点提示)
结合东莞2026年禁渔政策、执法流程及司法实务,张瑞山律师为东莞市民提供全流程实操指引,分为“合规捕捞指引”和“涉案应对指引”,既帮助普通市民规避法律风险,也为涉案人员提供专业指导,贴合东莞本地实际,可直接落地:
(一)合规捕捞指引(东莞市民必看)
1.  明确禁渔规定:牢记东莞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水域(流经东莞的东江及其支流,南至东江入海口,北至与惠州交界处),禁渔期内,除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内陆捕捞渔船需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网入库”。
2.  规范捕捞方式:非禁渔期捕捞,需使用合法渔具,不得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工具,不得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不得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违规捕捞。
3.  明确娱乐性垂钓边界:东莞禁渔期内允许娱乐性垂钓,但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多杆、多钩、长线等违规垂钓工具,不得捕捞幼鱼,不得在禁渔区核心区域垂钓,避免因违规垂钓触发法律风险。
4.  关注政策更新:及时关注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发布的禁渔政策、执法动态,避免因政策不了解导致非法捕捞,东莞执法部门会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市民可主动关注。
(二)涉案应对指引(涉嫌非法捕捞后,正确处理方式)
1.  主动配合执法:若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切勿暴力抗拒、阻碍执法,否则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加重处罚;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上交渔获物、禁用工具,避免隐匿证据、逃避调查。
2.  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涉嫌非法捕捞后,应第一时间委托熟悉东莞本地刑事辩护的律师(如张瑞山律师),律师会结合东莞本地裁判尺度,梳理案件有利情节,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协助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争取从轻处罚或不起诉,避免因不懂法律导致权益受损,错过最佳辩护时机。
3.  积极争取从轻、减轻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提交认罪悔改书;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如投放鱼苗);若系初犯、偶犯,提供相关证明;若主观上对非法捕捞规定不明知,收集相关证据,这些均是东莞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如沙田阿祥、万江吴某案例,均凭借上述情节获得从轻处理。
4.  明确量刑考量因素:东莞法院审理非法捕捞案件时,会重点考量以下因素,涉案人员可重点关注:(1)捕捞地点、时间(是否为禁渔区、禁渔期);(2)捕捞方式、工具(是否为禁用工具、方法);(3)渔获物数量、价值;(4)当事人主观恶性、是否有前科;(5)是否认罪认罚、主动修复生态;(6)是否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或不良社会影响。
5.  应对生态修复要求:若检察机关发出生态修复检察建议书,应积极配合,按照要求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水域生态,这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途径,东莞本地此类案件均将生态修复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
五、张瑞山律师总结
东莞水域资源丰富,守护水域生态环境,既是法律义务,也是每一位东莞市民的责任。非法捕捞看似是“小事”,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不仅会面临“判刑+罚款”的双重处罚,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既损害个人权益,也破坏东莞水域生态平衡。尤其2026年珠江禁渔期期间,东莞执法部门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加大巡航执法力度,重拳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切勿心存侥幸。
张瑞山律师提醒:东莞市民,无论是以捕鱼为生的渔民,还是休闲垂钓的爱好者,都应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和渔业法规,规范捕捞行为,规避法律风险;若无意间触犯法律,涉嫌非法捕捞,切勿逃避,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结合东莞本地裁判尺度和执法实务,梳理有利情节,积极配合调查、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张瑞山律师长期专注于东莞本地非法捕捞等生态类刑事案件辩护,熟悉东莞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和执法流程,清楚东莞水乡片区、沿海镇街非法捕捞的高发场景与本地特点,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案件分析→取保候审→庭审辩护→生态修复”全流程法律服务,既善于为涉案人员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不起诉,也善于为普通市民提供合规指引,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操经验,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守护东莞东江碧水与水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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