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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能作为定案依据吗?东莞张瑞山律师解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东莞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定案的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防范冤错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防线。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咨询: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供述,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吗?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结合《刑事诉讼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详解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规则、适用情形及实操要点,助力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张瑞山律师明确表示,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须依法予以排除。2025年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东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严格遵循该规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新司法实践,以下三类情形属于绝对排除范围,相关供述必须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是刑讯逼供,即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体罚、虐待等暴力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的供述;二是威胁、引诱、欺骗,即采用威胁当事人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以非法利益引诱、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三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未经法定程序,通过变相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获取的供述。
关于重复性供述的处理,也是实务中的重点难点。张瑞山律师解读,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供述被排除后,后续在同一侦查阶段,当事人作出的内容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原则上也应予以排除;除非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员,并重新向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后,当事人自愿作出的供述,才可能被采纳。
东莞曾有案例,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其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了伤情照片、就医记录等线索,法院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最终认定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排除了相关供述,因其他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意义。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方式,张瑞山律师提醒,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需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比如伤情照片、就医记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或剪辑痕迹等。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或当庭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实务中,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张瑞山律师强调,若讯问过程未依法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存在剪辑、篡改,或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严重不符,相关供述面临被排除的风险将显著增加。当事人及家属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收集相关线索,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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