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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刑事立案?立案、不予立案标准清晰解读很多群众遭遇权益受损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希望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但不少报案最终仅作行政处理或者不予立案。张瑞山律师结合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讲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法定标准,同时列明不予立案常见情形。 公安机关启动刑事立案,三个法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第一,存在犯罪事实。也就是报案反映的事件,有初步证据证明发生了触犯《刑法》的行为,不是普通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行政违法行为。仅有当事人口头陈述,没有任何基础证据支撑,无法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不能刑事立案。需要区分关键界限:民间借贷欠款、二手房买卖违约、合伙清算纠纷大多属于民事纠纷,本身不属于犯罪,自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客观上存在犯罪行为,出现法定情形时,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例如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案件已经经过生效判决处理;行为人已经死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认定为犯罪。满足以上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 第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遵循属地管辖、职能管辖规则。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不属于该派出所、公安分局管辖,公安机关会告知报案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者按规定移送案件。三个条件缺少任意一项,都无法刑事立案。 实务中大量当事人容易混淆民事维权与刑事报案。很多经济往来产生的欠款、合同争议,当事人认为对方 “骗人”,直接前往派出所报案要求抓人追责。但单纯欠钱不还、合同违约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只有证据证实存在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等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才有可能认定存在犯罪事实。 张瑞山律师提醒大家区分结果:
如果报案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报案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遇到刑民交叉案件,不清楚能否刑事报案、如何整理报案材料,可咨询张瑞山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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