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于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价值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某公司会计的职务之便,私自接收黄某支付给该公司的废旧钢丝款478704元,张某通过徐某转入该公司账户57408元,剩余的421296元被李某据为己有。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自首并全部退还违法所得4212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于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421296元,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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