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治病救人的药品成为非法交易的“商品”,它们的性质便发生了根本的转变。“00后”青年陈某利用自身精神疾病史,大量倒卖精神类药物获利,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陈某上大学后,被医院确诊为双向情感障碍,需要一直服用劳拉西泮等药物。2022年6月,陈某大学毕业,工作半年后双向情感障碍的症状加重,便辞职在家待业。一段时间后,他的病情得到控制,但拒绝继续找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的陈某生活变得有些拮据。因为陈某有精神疾病史,平时会定期去医院开氯硝西泮、劳拉西泮等药物,他便想到可以通过转手倒卖这些国家二类管制精神药品来赚取差价。
陈某在国外某网站上发布广告,声称自己有“安眠药”出售,果然吸引了一些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找他购买。从陈某这里购买药品的人大多存在滥用药品的情况,医院为他们开出的药品剂量无法满足其瘾癖,便通过非法渠道私下购买。
到案后,陈某交代了犯罪经过,他在明知劳拉西泮等药物系国家二类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凭借自己的精神疾病史,在精神卫生中心或医院配药后,不自己服用,而是在网站上发送广告,通过微信沟通买卖药品事宜,再以快递寄出,共计贩卖药品40余次,非法获利7000余元。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贩卖毒品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该案的承办检察官介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明确了药用类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精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麻精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镇静等作用,是临床诊疗必不可少的药品;另一方面不规范地连续使用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甚至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麻精药品与毒品仅有一线之隔,合法医用是药品,非法滥用是毒品。国家二级精神药品虽具有医疗用途,但未经许可私自贩卖涉嫌贩卖毒品罪。购买、服用药品时,应严格遵守医嘱,绝不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本社记者李卓谦 通讯员王韵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