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立案标准在数额和情节上有所差异。以下是详细的立案标准及法律后果:
一、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最低门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即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受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冒用他人信用卡:
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信用卡,包括拾得、骗取、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
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恶意透支:
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有效催收” 的认定标准包括: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后进行;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如电话、短信、邮件、信函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协议。
二、量刑标准(构成犯罪的后果)
一旦达到上述立案标准,将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较大(即达到上述立案标准):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重要情节与认定要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特别是针对恶意透支):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数额计算:
指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从宽处理情形: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总结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核心在于行为方式和涉案金额:
伪造卡、骗领卡、作废卡、冒用他人卡:5000元是立案门槛。
恶意透支:5万元是立案门槛,且必须满足“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还”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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