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公安看守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定职责
东莞张瑞山律师
社区矫正主要执行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社区矫正机构,但监狱、公安看守所作为传统监禁刑罚执行单位,在社区矫正衔接、交付、收监等关键环节承担不可替代法定职责。依据《社区矫正法》相关配套规定,结合东莞本地多部门衔接实操流程,区分两类机构职责。
先说明监狱的社区矫正相关职责。监狱主要对接裁定假释、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两类矫正对象。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罪犯,监狱审查材料后报请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假释生效后,监狱需在法定时限内,将假释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改造档案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告知罪犯按时到司法所报到。针对身患重病、符合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服刑人员,监狱组织病情鉴定,依法报请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完成向社区矫正机构移送交付流程。当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并获法院裁定后,监狱按照指令接收被收监人员。
公安看守所的对应职责聚焦看守所服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罪犯,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看守所组织核查材料,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后,移交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法院判决缓刑、管制的在押被告人,看守所收到生效文书后,及时释放当事人,书面告知其社区矫正报到要求,并同步移送相关案卷材料至对应社区矫正机关。
公安机关(含看守所)还承担矫正工作安全保障职责。社区矫正对象出现脱管、失联,社区矫正机构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对于需要收监执行的矫正人员,由公安机关配合执行抓捕、押送工作。
在东莞,监狱、看守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建立常态化衔接协作机制,文书移送、人员交接流程有明确时限要求。实务中常会出现文书传递延迟导致报到受阻问题,当事人家属可委托律师跟进多部门衔接进度,保障矫正相关手续顺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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