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终受惩,生态保护需共行
在贵州省黔东南州雷山县,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2024年6月5日,正值世界环境日,雷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向公众传递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信息。
被告人张某龙因口腹之欲,在贵州省禁猎期间非法猎捕了24只雀形目鸟类,这些鸟类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相关法律及评估方法,这些被猎捕的鸟类总价值合计达到了7200元人民币。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查了相关证据。经审理认为,张某龙的行为违反了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龙犯非法狩猎罪成立。
鉴于张某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张某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没收其犯罪工具。此外,法庭还要求张某龙以劳务代偿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并向雷公山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200元,用于野生动物专项救助保护。
判后,雷山县法院还向张某龙发出了《野生动物保护救治令》,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惩罚性赔偿金,并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治宣传活动,以及检举揭发破坏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张某龙还需根据收容救护中心的指导,筑造不少于10个爱心鸟巢,为野生动物提供更多的栖息和繁殖场所。
此案的承办法官吴章义表示,野外捕捉野生动物的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需要引起公众的高度重视。他详细介绍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构成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强调了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吴章义还提醒公众,即使猎捕的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是“三有”保护动物,也不能随意猎捕。捕捉1只“三有”保护动物即构成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起非法狩猎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不仅是对张某龙个人的惩罚和警示,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一次深刻教育。它提醒我们,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该共同努力,让地球成为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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