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四大管辖制度详解,东莞办案立案管辖、地域管辖实务指引
作者:东莞张瑞山律师
刑事诉讼四大管辖:职能(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是刑事案件去哪里报案、由哪级法院审理的核心依据,结合《刑事诉讼法》与东莞公检法办案规则逐一解析。一、职能管辖(部门管辖):划分公、检、法三家受理案件范围。普通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等绝大多数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权类犯罪(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由检察院管辖;侮辱、虐待、侵占等自诉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用经过公安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级别管辖:按刑期划分法院层级。基层法院(东莞各镇法庭、区县法院)审理普通一审刑事案件;东莞中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犯罪、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重罪案件;省高院、最高法分别管辖全省、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三、地域管辖: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含犯罪行为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审理更为适宜的,可由居住地管辖,东莞案发、嫌疑人在莞居住,东莞司法机关依法管辖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四、指定管辖:多地法院对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案情特殊不宜由原定法院审理,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管辖,异地涉案、涉黑类案件经常适用指定管辖规则。
张瑞山律师提示:当事人报案选错管辖机关会被移送,耽误办案进度;东莞跨镇区作案,多地公安均有立案权,就近向案发地派出所报案效率最高。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